江门机制选任理人探推荐广东产管索破
本报讯 近日,广东管理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破产管理人的江门荐选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旨在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探索探索建立以推荐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破产新模式,鼓励债权人、人推任机债务人通过推荐管理人的广东管理方式积极参与破产程序,降低破产成本、江门荐选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探索加快盘活市场闲置资产。破产
《指南》对推荐管理人应当遵循的人推任机原则、适用范围、广东管理推荐主体和条件,江门荐选推荐管理人的探索方式、程序以及推荐各方的破产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明确债权人、人推任机债务人可参与推荐破产管理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数额基本清楚的破产案件,主要债权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推荐管理人或者临时管理人;对于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债务人可经主要债权人同意后,向法院推荐管理人或者临时管理人。推荐人应在提出破产申请至召开听证会前提出推荐人选,预重整的应在法院决定对债务人预重整前提出。
《指南》明确,对于接受推荐的管理人,法院将召开听证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机构资质、已办同类案件业绩情况、是否与破产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等,确保管理人能够依法忠实履职、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古慧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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