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伟
未签劳动合同,外卖若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员配意义外卖员不慎受伤,送受伤该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工伤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纠纷。裁决经审理,典型法院认为本案中生效的外卖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小何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员配意义小何在履行送餐职责过程中骑车摔倒受伤,送受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最终,裁决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典型诉请。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员配意义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送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外卖小哥在送餐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其情形完全符合此规定的要求,被认定为工伤本应毫无争议,然而由于所聘用的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承揽配送协议,而非正规的劳动合同,在相关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不服裁决而诉诸法院,最终被法院依法裁定,才保障了其正当权益。此案一波三折,也由此折射出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上的曲折与艰难。
外卖配送人员作为新型劳动者,在工伤认定方面面临的困局具有相似性。依照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其核心在于要以劳动关系作为核心要件,与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只是简单的劳务关系,或者是其他类型的用工关系,比如所谓的承揽配送协议,就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很难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也正是如此,一些用人单位以劳务关系代替劳动关系来规避责任,并由此给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设置了障碍,最终导致了工伤认定难的权利困境。
近年来,出现了一批以家政工、技术小工等为代表的规模较大且容易被忽视的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群体多通过中介平台提供服务,职业风险涉及交通事故、摔伤、机械伤等。对他们来说,除了“不属于劳动关系”成平台零工工伤认定“梗阻”,受伤前的劳动保护责任分属,受伤后的赔偿责任分属,也多次引发纠纷。透过此案不难看出,除了核心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三要素需要更为全面、客观而准确的理解,才能最终作出与责权利相对等的结果。
虽然外卖员与公司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认定劳动关系并不仅仅止于此,用人单位考勤、着装管理、派单、绩效考核、工资发放等因素都可以作为依据,来证明彼此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案中,外卖员接受了公司的统一管理和任务分配,有相应的培训记录和派单流水,有工资发放和绩效考核的依据,因公负伤而被认定为工伤,于情于法都无可争议,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也给用人单位上了生动的一堂法治课。
更重要的是,此裁决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对于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范例和参考,对统一认识和规范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一方面,个案的裁决结果对于整个行业包括其他新就业形态都具有启发性;另一方面,此案例也在提醒:在劳动权益的保障上,还要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的标准,提高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和法律意识,提醒他们注重收集相关证据,不断夯实工伤认定的基石与基础,让工伤认定更加规范有序。(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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